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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不能参与竞买

来源:时间:2008-07-24 00:00:00点击:

案例:
      郝先生、张女士夫妇专事艺术品投资收藏。2005年4月17日,郝先生将其与妻子共有的一只 紫金釉暗花云龙纹碗委托嘉泰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嘉泰公司同日出具了委托拍卖标的清单,双方在清单上确认该碗有小暗冲,保留价为人民币300万元。
2005年6月5日拍卖会当天,经过数轮竞价,最终张女士以最高应价360万元竞得该碗,并当场由郝先生在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签字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确认成交价360万元,买方佣金为10%。嗣后,因郝先生夫妇拒付佣金,嘉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郝先生夫妇俩共同支付买方佣金36万元。经过审理,法院终审判决两人共同支付买方佣金36万元。

四方评述:
     《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对此种情形并未规定拍卖行为无效,只是在《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因此,此次拍卖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四方拍卖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