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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来源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来源:时间:2008-08-25 00:00:00点击:

案例:
      2000年9月20日,第三人某公司与被告某拍卖行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奥迪轿车的《委托拍卖合同》。同日,原告余某在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上以9.82万元的价格竞买了第三人委托拍卖的一辆奥迪轿车,并向被告支付拍卖佣金4000元。之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2000年9月22日,被告将拍卖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对被告交付的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20000元。原告在缴纳车辆保险等费用后,欲办理过户手续。但交警部门告知原告该车系伪造合格证领取牌照和行驶证,不能过户。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车款未果,遂将其及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第三人归还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第三人某公司应当向被告某拍卖行告知拍卖物的瑕疵。本案拍卖标的物奥迪轿车不能过户的原因是合格证系伪造。对此瑕疵,第三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因此,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方评述:
      本案拍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视拍卖物品与程序是否合法而定。由于奥迪轿车系以伪造的合格证骗取交警部门检测挂牌入户。因此,该车牌照应依法由交警部门注销。因来源不合法,依照拍卖法第七条规定,该车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不得拍卖。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本案第三人作为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未向被告某拍卖行尽到告知车辆瑕疵的义务,具有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方拍卖法律部